鋼管的化學分析術語
鋼管的化學成分是關系鋼材質量和最終使用性能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編制鋼材,乃至最終產品熱處理制度的主要依據。因此,在鋼材標準的技術要求部分,往往第一項就規定了鋼材適用的牌號(鋼級)及其化學成分,并以表格形式列入標準中,是生產企業和客戶驗收鋼及鋼材化學成分的重要依據。
①鋼的熔煉成分
一般標準中規定的化學成分即指熔煉成分。它是指鋼冶煉完畢、澆注中期的化學成分。為使其具有一定代表性,即代表該爐或罐的平均成分,在取樣標準方法中規定,將鋼水在樣模內鑄成小錠,在其上刨取或鉆取樣屑,按規定的標準方法(GB/T223)進行分析,其結果必須符合標準化學成分范圍,也是客戶驗收的依據。
②成品成分
成品成分又叫驗證分析成分,是從成品鋼材上按規定方法(GB/T222)鉆取或刨取樣屑,并按規定的標準方法(GB/T223)進行分析得來的化學成分。鋼在結晶和以后塑性變形中,因鋼中合金元素分布的不均勻(偏析),因此允許成品成分與標準成分范圍(熔煉成分)之間存在有偏差,其偏差值應符合GB/T222之規定。
鋼材的成品成分主要是供使用部門或質量檢驗部門驗收鋼材質量使用的,生產企業一般不做成品分析(用戶要求者除外),但應保證成品分析符合標準規定。
③仲裁分析
由于兩個實驗室分析同一樣品的結果有顯著差別并超出兩個實驗室的允許分析誤差,或者生產企業與使用部門、需方與供方對同一樣品或同一批鋼材的成品分析有分歧意見時,可由第三方具有豐富分析經驗的權威單位(如中國鋼鐵研究總院或具有商檢資格的檢驗部門)進行再分析,即稱之謂仲裁分析。仲裁分析結果即為最終判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