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縫鋼管壓扁試驗方法GB246-63指出壓扁試驗本身的意義是:“用以檢驗金屬管壓扁到規定尺寸的變形性能,并顯示其缺陷。”甘肅無縫鋼管根據試樣在壓扁過程中所受應力和變形特點,壓扁試驗應是顯示管材抗縱向開裂(拉應力所致)和抗環向開裂(剪應力所致)的能力,并顯示其內部缺陷和表面缺陷。
我國甘肅無縫鋼管標準中的壓扁試驗條款,都是規定到一定的平板距,或壓到按H公式計算值,或壓到內壁距為2S、4S,或壓到內徑的0.4倍、0.5倍,或外徑的0.5倍;而沒有規定壓到“內徑重合”、“內壁接觸”的。這說明在我國鋼管標準中設置壓扁條款之意義不在于代替什么“探傷”、“抗拉”、 “低倍”、“斷口”檢驗,而在于考核鋼管之“變形性能”。在相同壓扁程度下,變形性能不好的,不發生裂紋或裂口;變形性能不好的,則發生。考核“變形性能”就是考核鋼管表層之抗裂紋能力。這種能力與其熱處理狀態,和金屬之致密度有關。在鋼種和鍛壓比一定條件下,改善其熱處理程度(提高終軋溫度,定好退火制度,提高塑性并不發生過熱、過燒),使之冷彎性能好,是增加“變形性能”之根本措施。
在我國的無縫鋼管標準中,壓扁試驗是否有顯示表面缺陷的意義呢?應當認為是沒有的。這是因為在工藝流程中壓扁試驗試樣都是在鋼管外觀檢查之前取下來的,免不了有一定表面缺陷存在,而任何一個無縫鋼管標準都允許有一定的表面缺陷存在。如果某一表面缺陷正好處于壓扁時之最大拉應力部位上,它就是裂紋、裂口的裂源。如果把這種裂紋、裂口作為判定試樣“壓扁不合”的依據,那實際上就是對表面質量條款的否定,就是不允許存在任何表面缺陷。這種錯誤的判定方法不僅把壓扁條款同表面質量條款對立起來,更主要的是會導致生產單位采用不必要的熱處理措施,從而造成生產上的浪費和鋼管表面質量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