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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無縫鋼管應按批號進行檢查和試驗。每一批鋼管應由同一規格、同一鋼號、同一爐罐號、同一熱處理爐次(如經過熱處理)的鋼管組成。
每批鋼管的根數規定如下:
外徑<76毫米、壁厚<3毫米 400根
外徑>3516米 50根
其他尺寸的鋼管 200根
某批號剩余鋼管灼根數,如小于上述規定的50%可并入同一規格和同一鋼號的相鄰的一批中;如超過上述規定的50%則單獨列為一批。如需方事先未提出特殊要求,碳結鋼鋼管可以以不向爐罐號但同一鋼號的鋼管組成一批。
蘭州無縫鋼管鋼管尺寸應逐根進行測量。
鋼管表面質量一般用肉眼逐根檢查。
通常,按表10—l規定取樣試驗。
鋼管的試驗結果中有一個試樣不合格時,需另取雙倍數量試樣進行不合格項目的復驗,如復驗結果即使有—個試樣不合格,則該批鋼管不予驗收,但可進行熱處理,按新的一批提交驗收或重新分類、逐根提交驗收。